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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小王被該中學錄取,雙方合同成立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guān)系的協(xié)議,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該中學發(fā)布招生簡章,此行為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屬于要約邀請。
小王被該中學錄取,雙方合同成立。小王被985大學錄取,根據(jù)該中學的招生簡章,小王符合招生簡章約定獎勵對象,小王主張該中學給付獎金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guān)于給付金額,法院認為該中學發(fā)布招生簡章確定獎勵承諾,是對學生進行獎勵的贈與行為,但該學生考上大學除了自身努力外,與學校和老師的培養(yǎng)也是分不開的,故綜合全案考量,判決該中學支付小王5萬元獎勵款。
法官指出:學校為了搶奪生源而對學生及家長開出的豐厚條件具有法律效力,學校應當忠實履行,否則,受損的不僅是學校的聲譽,更重要的是,給千千萬萬學生樹立了一個言而無信的壞榜樣。
對學校而言,生源的競爭也不能光憑經(jīng)濟實力,更要靠學校的辦學理念和教學質(zhì)量,正所謂身教大于言教,對教書育人的學校來說,要以自己的實際行動為學生樹立好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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