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銀行披露去年2876名員工被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總金額5824萬,渤海銀行披露370人被追回1760萬元,根據監管層披露消息,95%以上機構已制定并實施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金融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開始落地!
(資料圖片)
2021年1月,中國銀保監會曾發布了《關于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健全勞動合同、薪酬管理、績效考核等管理制度,按規定建立并完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并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在披露薪酬信息時,應當增加披露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有關信息,不斷加強薪酬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透明性。
2022年8月,財政部也曾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簡稱《通知》),要求金融企業應當制定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根據各家銀行披露的年報顯示,2022年,這一要求已經逐步在銀行內部實施。并且不僅僅國有大行和股份制銀行,也包括了城商行。
根據招商銀行2022年年報,2022年度全行2876名員工被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總金額5824萬元,相當于人均退薪2.03萬元。渤海銀行370人被追回1760萬元,相當于人均退薪4.76萬元。
其他各家銀行雖然沒有披露具體數字,但是應該也已經啟動了相應的追討機制。
今年3月,監管機構披露,95%以上機構已制定并實施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看來,銀行員工頭上又多了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到了發年終獎的時候,你不僅有可能領不到年終獎,而且以前已經發放的獎金還有可能被追回。
01
不配合退薪有可能被司法訴訟
根據銀保監會《指導意見》,銀行保險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追回向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超額發放的所有績效薪酬和其他激勵性報酬:
(一)銀行保險機構發生財務報表重述等情形,導致績效薪酬所依據的財務信息發生較大調整的;
(二)績效考核結果存在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發放績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勵項目的;
(四)其他違規或基于錯誤信息發放薪酬的。
對于因存在明顯過失或未盡到審慎管理義務,導致職責范圍內風險超常暴露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銀行保險機構可以追索扣回其相應期限內的績效薪酬。
對于存在違法、違規、違紀等情形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根據情形輕重追索扣回其相應期限內的部分直至全部績效薪酬。
銀行保險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索扣回負有主要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相應期限內的全部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其他責任人員相應期限內的部分績效薪酬:
(一)重要監管指標嚴重不達標或偏離合理區間的;
(二)被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其他金融監管部門采取接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
(三)發生重大風險事件,對金融市場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其他對銀行保險機構的財產、聲譽等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
對于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拒不配合銀行保險機構按照制度規定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采取警告、調整工作崗位、司法訴訟等合理有效措施,并將相關情況報告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02
多家銀行啟動“討薪”機制
2022年,招商銀行建立了《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管理辦法》和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延期支付等事宜,2022年全年執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員工2876人,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總金額5824萬元。
不過根據招行2021年年報,當年其 已經根據監管要求及經營管理需要,建立了與薪酬延期支付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相關的機制。不過并沒有披露相關數據。
除此之外,渤海銀行披露370人被追回1760萬元。渤海銀行在2021年年報中也披露依據相關薪酬管理辦法實施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止付和追索扣回,不過沒有披露相關數據。
平安銀行董事會在2022年則審議了《2021年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報告》,以此推測,應該也有相當一部分員工被“討薪”。
光大銀行表示,按照相關辦法對因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或出現職責范圍內風險超常暴露等情形的員工,均進行了相應績效薪酬的追索扣回。
“宇宙行”工商銀行也披露對高級管理人員和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績效薪酬實行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機制,對發生違規違紀行為或出現職責內風險損失超常暴露等情形的員工,將視嚴重程度扣減、止付及追回相應期限的績效薪酬。2022年,工商銀行按照相關辦法對因違規違紀行為或出現職責內風險損失超常暴露等情形受到紀律處分或其他處理的員工,均進行了相應績效薪酬的扣減、止付或追索。不過截止到年報披露日,其高級管理人員及對總行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2022 年度不涉及績效薪酬需追索扣回相關情形。
作為城商行的哈爾濱銀行也在年報中披露對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實行延期支付和鎖定支付期限,同時,對于因存在明顯過失或未盡到審慎管理義務,導致職責范圍內風險超常暴露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本行對其相應期限內的績效薪酬進行追索扣回。
監管機構在今年3月披露,山西5家城商行合并重組期間,對61名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追索扣回績效薪酬3359萬元。
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也都披露已經建立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機制,對因違規失職行為受到紀律處分或其他處理的員工,按照相關辦法扣減薪酬。
今年3月,監管機構披露,銀行業保險業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動取得明顯成效。監管健全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機制,出臺指導意見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根據風險暴露情況追回不當發放的績效薪酬,強化薪酬與風險承擔的一致性。截至目前,95%以上機構已制定并實施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03
已離職或退休人員也在“追討”之列
交通銀行明確對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工資的 40%以上實行延期支付,遞延期限不少于三年,以后年度將根據風險超常暴露,以及違法、違規、違紀等情形實施止付和追索扣回。光大銀行也基本做出了同樣的規定。
這基本遵循了財政部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簡稱《通知》)要求。
2022年8月,財政部金融司曾發布《通知》,提出對于金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總額的35%,根據其所負責業務收益和風險分期考核情況進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當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確保績效薪酬支付期限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期限相匹配。
《通知》還特別強調,金融企業應當制定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績效薪酬追索扣回規定適用于已離職或退休人員。
該《通知》還要求金融企業薪酬要向一線員工傾斜,充分調動一線員工、基層員工的積極性。總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應低于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中高級管理崗位人員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不高于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對于總部職工平均工資明顯高于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其年度工資總額要進一步加大向一線員工、基層員工傾斜力度。
同時要求金融企業應當嚴格清理規范工資外收入,將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貼、補貼等工資性支出,實現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發放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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