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看似善舉的“放生”,卻結出了“殺生”的惡果——常州的徐某擅自將2.5萬斤原產于非洲尼羅河水系的鯰魚放生到長蕩湖,不僅造成鯰魚大量死亡,還嚴重危害了長蕩湖水生態系統安全。2月3日上午10時,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將公開審理這起全國首例非法投放外來物種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屆時,交匯點新聞客戶端將全程直播庭審。
為了給家人祈福,2020年12月中旬,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花了16.67萬元從魚販子劉某處購買黑魚、鯰魚用于放生。12月12日至14日,徐某和劉某連續三天在錢資湖放生。15日上午,當兩人再次準備放生時,遭到漁政工作人員和現場群眾阻止,并有群眾現場報警。隨后,兩人前往長蕩湖放生了2.5萬斤鯰魚。然而令徐某沒想到的是,放生的湖面沒多久就陸續出現大量死亡鯰魚。
經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淡水漁業研究中心鑒定,死亡的鯰魚是一種名為“革胡子鯰”的外來物種,這種偏肉食性的雜食魚類生長速度快,繁殖能力強,具有較強的入侵能力。由于革胡子鯰屬于熱帶魚類,在7℃以下就會死亡,而長蕩湖地區冬天都在0℃以下,導致放生的鯰魚大面積死亡。溧陽市長蕩湖漁政監督大隊花了10天時間,累計打撈出死亡鯰魚2萬余斤。
根據專家評估意見,已死亡腐爛的2萬多斤革胡子鯰由于打撈及時,沒有造成長蕩湖水環境指標的明顯變化,而未打撈上岸的4792斤革胡子鯰會對本土魚類和生物多樣性造成損害,包括在湖中存活期間因捕食人工養殖苗和湖中經濟魚類造成的資源直接損失、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兩個部分。
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劉某作為徐某放生魚類的賣家,明知徐某未取得許可且連續大規模放生,仍然為徐某提供2.5萬斤革胡子鯰,并且在現場幫助放生,應作為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兩人存在明知不可為而堅決為的情形,應當以生態環境受損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導致的損失為基數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去年9月,南京市檢察院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生態損害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徐某、劉某連帶賠償因違法放生造成的長蕩湖漁業資源直接損失3萬元;連帶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5000元;連帶承擔懲罰性賠償5000元;連帶賠償專家評估費用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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