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成都武侯區在建中的保租房、竣工的商業住宅等資料圖
無法提供不動產權屬證明,
不得接受委托業務
按照《通知》要求,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及從業人員發布本市住房租賃房源信息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房租賃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報送開業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已備案,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及從業人員數據已入庫;同時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其他被主管部門限制發布房源情形的;并且已按規定開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及從業人員發布受托房源信息前,應當取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查驗不動產權屬證明、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并實地查看委托房屋;對委托人不是產權人本人的,應當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租房屋授權委托書;對無法提供出租房屋授權委托書和不動產權屬證明的,不得接受委托業務。
住房租賃企業、個體工商戶發布轉租的房源前,應當取得房屋產權人書面同意。住房租賃企業、個體工商戶、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禁止交易的房屋或為其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
同一機構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網絡信息平臺
僅可發布一次
《通知》明確,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發布房源前,應當及時向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申請房源權屬核驗,通過核驗的獲得房源核驗碼。
同時,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可通過其門店、網絡信息平臺等渠道發布房源信息,發布房源須滿足真實委托、真實狀況、真實價格的要求,房屋照片與實際相符,房源位置、用途、面積等信息應當與不動產登記信息一致,不得隱瞞抵押、查封等影響房屋交易的信息,并展示房源核驗碼。同一機構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網絡信息平臺僅可發布一次,在網絡信息平臺、門店等不同渠道發布的同一房源信息應當一致。
對于已經發布的房源,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應當及時更新,對已出租的房屋,要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門店、網絡信息平臺等發布渠道上撤除;對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滿的房屋,要在5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各類渠道撤除。
個人發布本人房源,
應對發布者身份進行核驗
《通知》中提出,網絡信息平臺應當通過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核驗房源信息發布主體資格。不得允許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以個人名義發布公司受托房源。
對于個人發布本人房源的,應對發布者身份進行核驗。個人受托發布他人房源的,網絡信息平臺應收存委托書,且發布房源數量不得超過10套(間)。對發布10套(間)以上轉租房源信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核實發布主體經營資格。
對申請進入平臺發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及從業人員真實的有效身份進行審查、登記,建立檔案,定期核實更新。不得為不具備發布主體資格、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被住房和城鄉建設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限制發布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
紅星新聞記者 閆宇恒
編輯 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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