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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扣發勞動者的工資,否則就侵犯了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法律禁止克扣勞動者工資,但同時也規定了某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扣除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工資的4種情形:
如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代扣代繳,法律判決裁定中要求的撫養費、贍養費代扣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代扣。因此,只有非法代扣才是侵犯勞動者權益,在以上4種情形下代扣工資是允許的。
除了這些正常的代扣外,如果勞動者因為自已本人的一些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損失,而這些經濟損失的賠償,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同時為了保障勞動者的生活必需,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并且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必須扣工資賠償嗎?
在此需要強調的是,因勞動者本人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按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損失,如果勞動合同中未對此作約定,而用人單位又無證據證明勞動者造成的損失的具體數額,則不可以克扣勞動者工資。“但有的用人單位在作出處分時要求勞動者簽名確認,勞動者自愿簽名后,表示同意該處分,用人單位克扣工資也可以看作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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